從COP16看全球生物多樣性行動  各國「這樣」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

生物多樣性是維持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基石,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生物多樣性不僅僅關乎物種的豐富程度,更涵蓋了生態系統的穩定性、永續性和人類社會的繁榮。然而,隨著經濟發展持續高衝擊地開發,全球正面臨著生物多樣性急劇喪失的嚴峻挑戰。

為了緩解這項全球性風險,1992年時,世界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上,正式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加速全球對於生物多樣性的研究與討論。不久後,也將在2024年10月21日於哥倫比亞,召開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第16次締約方大會(CO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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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6 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誕生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於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上簽署,目的是透過全球的力道建立一份國際性的戰略約束,這一份重要的國際協議,也代表著各國對於生物多樣性保護邁出了首次全面承諾的里程碑。公約的三大目標包括:

  •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地球上的各種生命形式,包括物種、基因及其棲息地。
  • 永續生物資源使用:確保人類使用生物資源的方式不會對生態系統造成永久性損害。
  • 公平分配生物資源利用的好處(Benefit Sharing):確保在使用生物資源時,世界各國得以公平分享利益,特別是針對發展中國家和原住民社群。

自簽署以來,《生物多樣性公約》「每兩年舉行一次」締約方會議(COP),為世界各國提供了一個定期檢討與通暢溝通的國際性對話平台,進一步促進經驗交流、政策協調和生物多樣性行動計劃的制定。

COP16 生物多樣性

2022年年底,於《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COP15會議中,各國經由多方討論後,聚焦出2050年長期目標,以其2030年前要完成的23項生物多樣性行動目標,以達成2030年「阻止生物多樣性流失」並且實現2050年「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願景。

然而,相關的目標實現率漸漸引起眾人的憂心與討論,比如原先設立了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目標為「需在2025年前籌集200億美元」,但目前僅僅籌得約2億美元,進度僅達1%。因此,在最近將召開的COP16會議中,以下五項主題將成為本次會議討論的焦點:

  • 建置更明確的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為全球2030年生物多樣性保護設立更明確的目標,力求達成到「30 X 30」目標  (2030年前全球30%的陸地及海洋應受到完善保護)。
  • 資金籌措問題:鑒於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嚴重的資金缺口,各國將被呼籲增加對生物多樣性相關項目的投資,並探索創新的資金機制。
  • 氣候變遷的影響:進一步討論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間的連動關係,強調生物多樣性保護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遷中的關鍵角色。
  • 監測與評估指標建置:全球應加速設定生物多樣性狀況的監測指標,以利透過透明且可比性的監測機制,評估全球實現環境物種保護目標中的進展。
  • 原住民社群的參與:須確保原住民社群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關鍵角色,重視其傳統知識,並促進其於政策制定中的參與。
COP16 生物多樣性

全球行動如何支持生物多樣性?

目前全球許多國家已經透過具體的行動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

德國德國政府推出了「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致力於在2030年前保護10%的陸地面積和15%的海洋面積,並制定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巴西巴西在亞馬遜雨林的保護上採取了嚴格的法律措施,並設立了多個保護區,以保護當地生物多樣性,減少森林砍伐
南非南非的「生物多樣性戰略」,強調保護濕地和海洋生態系統,並加強與原住民社群的合作,以保護其傳統知識和土地
日本日本推行「生物多樣性基本法」,致力於提高公眾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認識,並加強地方社區的參與和行動
英國英國通過「環境法案」,確立了生物多樣性的法律框架,並制定了具體的保護目標和監測系統,以促進生態系統的健康
(由DIDIRONG LIFE整理製作)

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重要性:

《昆明宣言》中設定的目標反映了全球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這不僅是為了環境的永續性,也是為了保障人類的未來,保護生物多樣性能夠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如水源供應、土壤健康和氣候調節,這些對於農業、生計和健康都是至關重要的。

展望未來,《生物多樣性公約》仍將面臨多重的挑戰和機遇。以下幾個方面尤為關鍵:

  • 強化國際合作:隨著生態系統的互聯性加強,各國必須加強跨國界合作,共同應對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挑戰。這不僅包括資金支持,還需在技術、知識和政策上進行分享與協作。
  • 創新政策與機制:未來的生物多樣性政策需要更加靈活和創新,結合科技手段,如遙感技術和大數據分析,提高生物多樣性監測的準確性和效率,從而及時調整保護措施。
  • 社會參與的增強:政府、企業和公眾之間的協作至關重要。未來需要通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激發社會各界的參與,形成共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社會氛圍。
  • 強化法律框架:各國應強化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制定具體的行動機制,以提高法律的有效性,保障生物多樣性的永續性。
  • 永續發展目標的整合:生物多樣性保護應與永續發展目標(SDGs)相結合,確保各項政策能夠兼顧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未來進程需要透過全球各國的共同努力,才更有機會實現各項生物多樣性目標,並且實踐真正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調適與修復。這將不僅是某一部份族群的責任,更是生存在地球村上的我們、每一個人的使命。

COP16 生物多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