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永續發展浪潮推進下,如何使企業的永續績效與長期風險更透明、可比較,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核心議題。2025 年,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永續機露改革:要求上市櫃公司在年報中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接軌國際永續揭露準則(IFRS Sustainability Disclosure Standards),這不只是政策文字的變動,更是企業永續資訊從「自願揭露」進入「法定揭露」的關鍵轉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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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明確指出,未來上市櫃公司年報需納入永續資訊專章,並依照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架構,一體化揭露企業面對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的策略、治理、風險管理與績效指標等內容,並同步對外申報與年度財報發佈時間一致。這不僅提升企業資訊透明度,對投資人、利益相關者乃至跨國資金流動都具有深遠影響。
這一政策重點背後的核心,是在於台灣資本市場要更好地融入國際市場通行的永續標準與評價機制。過去全球企業永續揭露主要依賴各式自願性報告標準,例如 GRI、SASB、TCFD 等,各自強調面向不同、資訊格式不統一,造成資本市場在進行比較分析時的障礙。IFRS 永續揭露準則由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制定,統一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的原則與內容,強調與「財務報告」的一致性、重大性評估的一致基準,以及與全球金融市場的可比較性。然而,經過邀集相關部會(包括環境部、經濟部等)、第一階段上市櫃公司、永續相關公協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查驗機構及專家學者充分討論後,針對年報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兩項重要說明與調整:
- 考量GHG Protocol與ISO14064-1在範疇一及二之溫室氣體盤查方法上尚無重大差異,接軌IFRS永續準則之上市櫃公司,除環境部已納管之排放源得繼續使用環境部所定盤查方法外,餘應依永續準則規定一致使用「GHG Protocol」計算溫室氣體排放並依據永續準則規定揭露,另為利企業調整因應,第一年可適用準則提供過渡措施(即首年得使用非GHG Protocol方法)。
- 另考量上市櫃公司對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準備情形尚未充分、GHG Protocol改版時程預計於2027年完成,並參考其他國家規劃時程,金管會將另發布函令規定適用永續準則之前三年度得不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資訊(即再延後過渡措施二年),讓企業及其價值鏈廠商有充分時間建置相關盤查資料系統及進行人員教育訓練。以第一階段2026年接軌之上市櫃公司為例,最遲可於2030年揭露2029年度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
【最新揭露溫室氣體範疇三時程統整】
- 第一階段(2026年開始適用): 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最晚於2030年揭露2029年度範疇三資訊。
- 第二階段(2027年開始適用): 資本額50億至100億元上市櫃公司,最晚於2031年揭露2030年度範疇三資訊。
- 第三階段(2029年開始適用): 資本額未達50億元上市櫃公司,最晚於2032年揭露2031年度範疇三資訊。
在技術層面,範疇三的盤查與揭露難度遠高於範疇一與二。範疇三的量化涉及供應鏈上下游的活動資料,例如採購的商品與服務、生產設備的生命週期、物流運輸、消費者使用階段的排放等項目,總共可細分為多達 15 個不同類別。這代表企業必須跨越自身營運邊界,向供應商、合作夥伴及客戶蒐集相關數據,並釐清資料的準確性與一致性,是一個廣泛且深度的資料治理挑戰。為協助企業進行這些複雜工作的實務落地,台灣證券交易所亦發布了範疇三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內容涵蓋排放源辨識、數據整合與基準年管理等操作細節,並解析不同類別的量化方法,包括供應鏈上下游及產品使用階段的排放等,有助於企業建立內部作業流程。這樣的指引不僅是政策配套,也是企業應對未來法定揭露要求的重要工具。
金管會推動年報永續資訊揭露制度的真正意涵,不僅在於法規要求本身,而是在於它為台灣企業設定了一條清楚的轉型路徑:永續不再只是企業形象工程,而是與財務表現、風險管理與長期競爭力緊密連動的核心管理議題。面對這項制度性轉變,台灣企業若僅以「因應法規」的心態被動配合,將難以真正發揮永續揭露的價值;相反地,若能將其視為重塑企業治理與經營決策的重要契機,反而能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取得先機。
首先,台灣企業應重新定位永續資訊在組織中的角色。未來納入年報的永續資訊,已不再是由單一部門獨立撰寫的報告內容,而是必須與「財務報告具備同樣的治理層級與內控制度」。因此,企業應及早將永續議題納入董事會與高階管理層的決策架構中,明確界定董事會在氣候風險、永續策略與重大性判斷上的責任,避免永續資訊僅停留在執行端,而缺乏策略層的整合與支持。
其次,在實務準備上,企業可善用金管會提供的分階段適用與過渡措施,將時間轉化為能力建置的空間。尤其在溫室氣體排放揭露方面,範疇一與範疇二的盤查方法已逐步趨於成熟,企業可藉此機會全面盤點能源使用結構、製程效率與減碳潛力,將排放數據轉化為營運改善與成本管理的依據,而非僅為了揭露而揭露。
至於範疇三排放,雖然金管會已提供相對寬鬆的揭露時程,但企業也不能掉以輕心延後準備!範疇三的核心挑戰並非單一年度的數據揭露,而是如何建立跨供應鏈的溝通機制與資料治理能力。台灣企業多處於全球供應鏈的重要節點,若能提前與關鍵供應商討論排放數據蒐集方式、共同設定減碳方向,未來不僅有助於符合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也能提升在國際品牌與客戶眼中的永續可信度。再者,企業應逐步培養「永續資訊即管理資訊」的觀念。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核心精神,在於揭露那些會影響企業未來現金流、資本成本與風險暴露的永續因素。因此,企業在編製永續資訊時,不應只停留在描述性文字,而應思考如何將氣候風險、轉型風險與永續投資需求,實際納入財務預測、投資評估與營運決策流程中,讓永續資訊真正成為管理決策的依據。
最後,對台灣企業而言,這波永續揭露制度的推進,也是一個重新建立市場信任的關鍵時刻。隨著國際投資人愈來愈重視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與一致性,能夠及早對齊國際準則、展現資訊品質與治理成熟度的企業,將更有機會吸引長期資本、降低融資成本,並在全球供應鏈重組與低碳轉型中站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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